一、单选题
宪宗
穆宗
敬宗
文宗
武宗
宣宗
懿宗
宰相总数
29
14
7
24
15
23
21
进士出身者
17
9
19
12
20
年份
贵族阁员
非贵族阁员
1832~1866年
64
36
1867~1884年
35
1885~1905年
40
1906~1916年
25
26
表2
法律文件
规定
联邦德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从事商业活动,合伙经营一个企业,必须事先获得批准
法国《公务员总章程》
禁止任何公务员亲自或通过中间人,以某种名义在其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所管辖的或与之有关的企业中,谋求会损害其本身职务独立性的利益
瑞士《公务员章程》
担任联邦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兼营副业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
公务员不得兼任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公司和其他团体的负责人、顾问或评议员,也不得自办赢利企业
二、材料阅读
时期
政府移民实边的举措
秦
采取“徒谪,实之初县”的措施,向河南地及岭南移民;罪人不足用时,则“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伯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贫民)”,同当地百姓杂居进行垦殖事业
汉
“先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武帝时,在西域开创军屯,即由戍卒(成丁所须履行的徭役)从事垦殖
隋唐
聚拢内迁部簇,封授其首领,设置羁縻府州;依托府兵制,征发兵卒前往边地屯田。开元后,政府于诸色征行人内及客户中招募,取丁壮情愿充健儿长住边军者;到达驻防地后,可以给募兵“家口二人粮”,第二年则只给募兵本人衣粮,逐步实现屯兵的自给
宋
实边的需求较低,移民实边的举措较少
元明清
在西北、东北、西南等边疆地区大力开展军屯和民屯,前者以军人为主,有军籍,父子相继,世代相袭;后者则为“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除招募外,其他两种形式皆具有强制性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张冠梓《中国古代实边的演进》
——摘编自晏绍祥《与距离斗争:波斯、罗马与秦汉帝国的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
——摘编自刘畅《基督教对欧洲中世纪的历史影响研究》
——摘编自任志强《清代官方社会教化研究》
——摘编自阎照祥《英国史》
——摘编自荆蕙兰《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人集体福利事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