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华夷商民,同属食毛践土,应一体仰戴皇仁,拆图报称。 |
| 二 |
为使公私利益界划清楚起见,爰立行规,共相遵守。 |
| 三 |
华夷商民一视同仁,倘夷商得买贱卖贵,则行商必致亏折,且恐发生鱼目混珠之弊,故各行商与夷商相聚一堂,共同议价货价,其有单独行为者应受处罚。 |
| 四 |
他处或他省商人来省与夷商交易时,本行应与之协定货价,俾得卖价公道,有自行订定货价或暗中购入货物者罚。 |
| 五 |
货价即经协议议妥帖之后,货物应力求道地,有以劣货欺瞒夷商者,应受处罚。 |
| 六 |
为防止私贩起见,凡落货夷船时均须填册,有故意规避或手续不清者应受惩罚。 |
| 七 |
手工业品如扇、漆器、刺绣、国画之类,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经营贩卖之。 |
| 八 |
瓷器有待特别鉴定者(指古瓷),任何人不得自行贩卖,但卖者无论盈亏,均须以卖价百分之三十纳交本行。 |
| 九 |
绿茶净量应从实呈报,违者处罚。 |
| 十 |
自夷船卸货及缔订装货合同时,均须先期交款,以后须将余款交清,违者处罚。 |
| 十一 |
夷船欲专择某商交易时,该商得承受此船货物之一半,但其他一半须归本行同仁摊分之,有独揽全船货物者处罚。 |
| 十二 |
行商中对于公行负责最重及担任经费最大者,许其在外洋贸易占一全股,次者占半股,其余则占一股之四分之一。 |
| 十三 |
头等行,即占一全股者,凡五;二等者五;三等者六;新入公行者,应纳银一千两作为公共开支经费,并列入三等行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