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描述 |
| ① |
在古典时期的雅典法律中,女性不能出庭或参与公民大会,也不能签订大额合同。女性有权离婚,但离婚后将失去对子女的所有权利 |
| ② |
罗马共和国时期,女性具有二等公民权,享有非公民、自由人或奴隶无法获得的部分法律特权与保护。法律禁止女性投票、担任公职、担任大多数公民祭司或参军。而《十二铜表法》第六表宣称,为妻者可以一年间离家三宿,脱离夫权管理,本条规定保障了妇女通过中断时效摆脱夫权控制的权利 |
| ③ |
罗马帝国时期,奥古斯都改革后,生育至少三名子女的女性可在离婚或丧偶后成为“自权人”,不再受男性家主的监护 |
| ④ |
中世纪的西欧,习俗、法规和实践不仅减少了女性的权利和自由,还阻止单身或寡居女性担任公职,理由是她们可能再婚。在大陆法系地区,女性在财产和法律事务中受男性监护 |
| ⑤ |
18—19世纪,西欧政治家以卢梭的自由主义思想为基础,倡导天赋人权、男女平等,争取女性的选举权等个人政治权利。1792年,一名英国女性作家在其著作中主张女性的权利同男性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她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改善女性的社会地位,就必须革除君主专制 |
| ⑥ |
1920年,美国通过宪法修正案,承认妇女拥有选举权;直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个人问题即政治问题”等口号在美国等国传播,人们认为男女不平等不仅存在于选举权、教育权等政治领域,还在私人领域、文化观念上也有着不可磨灭的印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