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形成与建立(1949—1958) |
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
| 195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我国正式确立了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对人口流动实行严格限制。 |
| 巩固与发展(1959—1978) |
1963年,公安部依据是否拥有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粮将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
| 1975年新修正的《宪法》取消了关于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文。 |
| 调整与突破(1979—1999) |
1985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的暂行规定》,决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制度,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居留。 |
| 1993年提出“逐步改革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 |
| 1994年取消户口按商品粮为标准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籍结构”。 |
| 加速与深化
(21世纪以来) |
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自此,中国政府已经全面放开对小城镇落户的限制。 |
| 2003年,部分城市陆续又推出新的户籍改革措施,停办蓝印户口;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类别,推行城乡户口一体化;进一步降低城市门槛,以准入条件入户。 |
| 2012年以后,中国政府开始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不断加大户籍制度改革的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