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生活年代 |
法律业绩 |
律学作品与学说 |
| 魏徴(征) |
580—643年 |
参与修订唐初律令,使其不断简约、轻缓 |
提出法律必须公正、平等的学说 |
| 颜师古 |
581—645年 |
作为一代儒学宗师,参与当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负责皇帝诏敕的撰写,参与编纂武德律 |
参与撰写《五经正义》等,对律令有众多释义,有重要影响 |
| 狄仁杰 |
607—700年 |
以法曹参军、大理丞、侍御史和宰相的身份参与武则天时期立法与司法活动 |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阐述律令的含义和精神,影响巨大 |
| 张鷟 |
7世纪末 |
参与朝廷和地方的判例整理工作 |
著《龙筋凤髓判》,为完整传世最早一部官定判例集 |
| 陆贽 |
754—805年 |
为朝廷起草诸多修律变法的诏令 |
提出先德后刑、约法省禁、信赏必罚和详审刑狱的思想 |
| 包拯 |
999—1062年 |
长期从事法律的运行工作,改善了执法环境 |
提出用法于民有利、慎法有信、执法关键在于吏治等学说 |
| 李觏 |
1009—1059年 |
从事教有活动,包括法律教育的内容 |
阐述了法律平等、宽猛相济等思想 |
| 孙爽 |
11世纪上半叶 |
参与国家的立法,确定了祭祀、礼仪的律令;举办律学的教育 |
撰写《律附音义》一书,保存了唐律 |
| 苏轼 |
1037—1101年 |
在长期担任判官、知府期间,参与法律的实施等活动 |
阐述了法治与人治相结合、厉法禁自大臣始等思想 |
| 宋慈 |
1186—1249年 |
长期担任通判、提点刑狱,为改善司法、法医检验作出贡献 |
撰写《洗冤集录》一书,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医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