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25分)
材料一
“户绝之家(没有男性继承人的家庭),遗产归于女儿,如果宗主生前遗嘱,不用此令。出嫁女可以分得在室女的三分之一,归宗女基本等同于在室女,余准令敕处分
”。
“在室女合得男之半
”。
“守寡妻妾,操守妇道,可以继承亡夫遗产
”。
——摘编自《宋刑统》
材料二
1925年《民国民律草案》第1298条称:
“继承仍以男性的宗祧继承为前提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中华民国法典》正式承认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无论是未嫁女还是出嫁女都可以和儿子一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父亲遗产,并且拥有的财产所有权是和儿子相同,没有任何限制条件。
——摘编自《从司法判例看民国(1912—1949年)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变化》
材料三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女性的地位得到了根本性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在民事权利上男女平等。这无疑表明法律认可女性和男性在继承权上享有平等的权利。1985年4月10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这是我国自1949年以来第一部继承法。女性财产继承也主要体现在《继承法》中,该法分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等五章,共37条。《继承法》第九条的规定确立了女性在继承权利上的男女平等。第十条对遗产继承的顺序进行了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摘编自《我国女性财产继承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代法律关于女性财产继承权规定的特点。(6分)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法律中关于女性财产继承权的新变化,并分析其积极意义。(11分)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并所学知识,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女性财产继承权不断完善的原因。综合以上三则材料谈谈你的认识。(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