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 |
国际法概述 |
意义 |
| 1960年 |
联合国大会通过《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之宣言》,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项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 |
实际上宣布殖民主义为非法,必须予以根除 |
| 1966年 |
联合国大会制定《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突出了人民自决权和人民对其天然财富的主权 |
使人权进入了集体人权的领域,“国际人权法”发展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
| 1969年 |
缔结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
人们可以利用强行法的概念反对和取消不平等条约和殖民奴役条约 |
| 1973—1982年 |
针对人类海洋活动的新问题,制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面规定了海洋法各方面的问题。例如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经济区的规定,对海洋科学研究也作了许多规定 |
有利于第三世界国家控制其邻近海域的资源。这是第三世界国家斗争的胜利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