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2分)
材料一
【案件】高昌县8岁儿童金儿、想子被靳嗔奴及其雇工康失芬(年30)驾车碾伤。金儿父亲史拂那、想子父亲曹没冒代理诉讼,县丞请示县令,县令同意县衙受理此案,县司审问,两人均承认案情属实,但借来车牛,不谙性行,拽挽不得。县丞将案件移交勾检官监督检查,并将案件审理结果报县令批准判决。
【判决】康失芬驾车伤人,可比照斗殴杀伤人法减一等处置,请求保辜(保留罪名,主要适用于伤害罪伤情未定的案件)。医治受伤之人,受重杖廿者。
——摘编自陈永胜《〈宝应元年(762年)六月高昌县勘问康失芬行车伤人案〉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材料二
【案件】长安县人史婆的(原中亚粟特人),家兴贩,资财巨富,身有勋官骁骑尉。其围池屋宇、衣服器玩,家僮侍妾比侯王。有亲弟颉利,久已家贫壁立,兄亦不分给。有邻人康莫鼻,借衣不得,告言违法式事。
【判决】衣服违式,并合没官;屋宇过制,法令修改。奢(僭)之罪,律有明文,宜下长安,任彼科决。且亲弟贫匮,特异常伦,而天伦义重,罕为落其一毛。颉利纵已别居,犹是婆的血属,分兄犬马之资,济弟到(倒)悬之命。
——摘编自陆庆夫《从敦煌写本判文看唐代长安的粟特聚落》 (1)根据材料一,概括当时司法活动的特点。(6分)
(2)提取材料二中的任意两项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说明其相应的时代特征。(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