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选题
图1
表1
研究单位
研究路径
研究成果
香港中文大学
运用NER技术从7.8万条黄册记录中提取人口数据
发现正统年间华北户均人口下降速度较江南快2.3倍
中国社会科学院
通过图神经网络,整合《东西洋考》与沉船考古数据
还原月港(福建漳州)贸易的17个核心节点
浙江大学
建立“隆万银流”模型
证明1567—1582年日本白银输入量占明朝货币增量的53%
图2
二、材料阅读
——孟子《孟子·滕文公上》
——王国维《观堂集林·殷周制度论》
——魏收《魏书·食货志》
——颜之推《颜氏家训·治家篇》
——摘编自章开沅《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
——摘编自朱英《近代中国商人与社会》
——以上材料摘编自杨共乐《从比较的角度看罗马文明的三大特征》
三、开放性试题
近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文献简表
国家
法律
条文
美国
《独立宣言》
(1776年)
人人生而平等……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787年)
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条第一款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第三条第一款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
法国
《人权宣言》
(1789年)
人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整个主权的本原根本上乃存在于国民
《1875年宪法》
第一条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
第二条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
第三条共和国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制法律之权……
德国
《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1年)
第十二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七条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八条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
日本
《大日本帝国宪法》
(1889年)
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第五条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命其开会、闭会、停会及解散众议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