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朝代 |
主要内容 |
| 西汉 |
汉高祖时期税率为1/15(即“十五税一”),文帝减为1/30,但仍需缴纳算赋(15~56岁者每人年缴120钱)、口赋(7~14岁者每人年缴20钱)、徭役(男子23~56岁每年服役1个月,不服役者缴纳更赋3000钱) |
| 北魏 |
太和九年(485年),一夫一妇年缴粟2石、纳帛1匹,仍有徭役 |
| 唐朝 |
武德七年(624年),成年男子纳谷、绢、绵或麻,服徭役或纳绢代役 |
| 建中元年(780年),废除租庸及杂徭,按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粮,分夏、秋两季完纳 |
| 明朝 |
明初赋税率为收益的1/10,按人丁摊派差役 |
| 万历九年(1581年),将赋、役及上贡物品统归一起,按人丁和耕地分别摊征银两;农民缴纳丁税银后,不再服役 |
| 清朝 |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规定以上年丁口作为征收丁税银基础,增加入口再不加征 |
| 雍正五年(1727年),将丁税银摊入地税银内,改为按亩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