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 |
国际法文件 |
内容 |
| 1625年 |
《战争与和平法》 |
系统阐述诸多国际法基本原理:一是强调国家主权的重要性;二是对战争正义性进行探讨;三是倡导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 |
| 1648年 |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
确认了不论是强国还是弱国、大国还是小国,在国际舞台上都具有平争的地位;明确了领土主权 |
| 1815年 |
维也纳会议相关文件 |
重新规划欧洲政治版图,形成外交代表等级制度,明确了大使、公使、代办等不同等级外交代表的任命、权限、礼遇等规则 |
| 1899年、1907年 |
两次海牙和平会议相关文件 |
聚焦战争法规编纂,禁止使用诸如“达姆弹”等会造成过度伤害的武器;要求给于战俘基本的饮食、住宿、医疗保障,不得虐待、杀害战俘;规定战争中要尽量避免对平民聚居区城进行无差别攻击 |
| 1928年 |
《非战公约》 |
明确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各缔约国相互承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通过和平谈判、国际仲裁、司法解决等方式来处理彼此间的争端和矛盾 |
| 1945年 |
《联合国宪章》 |
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等;明确了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等基本原则;建立起集体安全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