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回答问题。(14分)
材料一
目前,海洋法律秩序的生成可界分为第一、第二以及第三海洋法律秩序。第一海洋法律秩序可溯源到人类从海洋中觅食和小规模的航海活动。这一时期,海商规则构成主要的法律体系,《康索拉多海商法典》相当详尽地论述了海战的重要规则,格劳秀斯基于维护荷兰的国家利益极力渲染海洋自由的理念。第二海洋法律秩序的时间大致从19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中叶。期间,人类经历了若干规模宏大的海战,战争结束后如何总结战争教训和限制海战手段成为国际社会尤其是欧洲海洋强国的关注重点,海洋国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领海立法和实践。对于西方海洋强国一直重视的对海商交易活动的国际立法,国际社会逐渐形成航海贸易运输领域重要的规则,诸如
“维斯比规则
”。第三海洋法律秩序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主要以
“海权
”
“海洋资源
”
“海洋法权
”为核心元素,三者不断互动与融合。且由于七十七国集团等政治势力的强力介入,《联合国海洋公约》未完全按照西方海洋强国的意志运行。
——摘编自马得懿《海洋法律秩序生成:历史脉络、法治困境与海洋法权》
材料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至20世纪80年代签订的有关海洋方面的双边和多边条约达到了300多项,联合国主持的国际法编纂活动也逐渐增多,这改变了近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规范以习惯法规则为主的情况。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了公海自由的范围并做了进一步的限制;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对传统的公海捕鱼自由原则作了一定修改,明确缔约国应当在区域渔业组织的框架下就管理跨界和溯游鱼类种群开展合作;此外,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
”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相继设立,使公海捕鱼自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同时,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成立以来,对英、挪渔业案等案件的判决,解决了各当事国提交的国际争端,推动了国际海洋秩序的发展。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了涉及150多个国家的18个区域海洋计划,包括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直接管理的7个项目、区域本身自我管理的7个项目等。北极理事会先后通过了《北极油污预防与反应协定》《增强北极科学研究的协定》,对北极地区的航行、生态和科考进行规制。
——摘编自杨泽伟《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变革:历史演进、发展趋势与影响因素》 (1)根据材料一,概括19世纪至20世纪中叶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特征。(4分)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二战后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发展趋势与影响因素。(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