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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庸调到两税法
材料一
租庸调制,源于北魏的租调赋役制,是唐朝初期所实行的赋税制度。《高祖纪》记载:每位成年男子分配田地一顷,每年缴纳粟20斗、稻米30斗;一年纳绢二匹,绫二丈,布加五分之一,绵三两,麻三斤,不种桑养蚕的地方,一年纳税十四两银子;一年要服役20天,不去服役的每天纳绢三尺。
——《唐朝两税法: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革的首个里程碑》
材料二
唐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了新税制——两税法。两税法是在继承先前地税和户税征收精神的前提下,提出的统一按每户的实有田亩和资产征税的赋役制度。两税法实行量出制入的课税原则,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确定全国总税额,摊派到各地征收;内容上包括户税和地税,不分主户客户,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一律在现居住地建立户籍。同时根据资产定出户等,以户等为根据定出产税的税额,定税的依据主要是资产(包括土地、桑麻、居宅、牲畜、钱财等),据以征课货币税和地税,按田亩等级征课不同税率的实物税。凡有产者就必须缴纳赋税;两税法推行后,废除租庸调和一切杂税,对于没有固定住所的商人,由所在州县,按首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分夏、秋两季进行两次纳税,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法定的征收物品分谷物和钱币两大类。
——《论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浅析唐朝两税法的进步意义》 (1)分析与租庸调制相比,两税法的变化创新之处。(8分)
(2)分析说明
“唐朝两税法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革的首个里程碑
”。(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