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4分)
材料一
苏州作为清代前中期工商业城市的典型代表,经济发达、人口众多,存在一定程度的自治。诸如,商人违反会规时,首先要在会馆、公所内部进行处罚,惩罚方式主要有财产和名誉方面的处罚。苏
州小木业公所规定,对于不交行规钱私自开业者,依照行规加倍处罚。当内部处罚没有达成目的时,一般会
“禀官究治
”。政府实行
“废除匠籍
”
“禁止行户当官应差
”等政策,使得行会组织方式由原来的
“编审行役制
”向
“会馆、公所制
”转变。苏州地区完成这一转变的时间是在16—18世纪之间。在清代前中期,苏州民间慈善组织众多,有普济堂、育婴堂、恤楚会、清节堂、义塾、惜字会等团体。这些慈善组织在苏州的社会保障中起着巨大作用。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苏州潮州会馆的碑记中有姚姓
“客长
”的署名?此
“客长
”当是外地商人的代表,可以用来管束客籍商人。乾隆十三年(1748年)的《重建渡僧桥碑记》记栽了布商程允隆等捐白金于县,兴修渡僧桥之事。
——摘编自周执前《清代前中期的城市自治——以苏州的考察为例》
材料二
①确认市民的身份自由。确认市民的身份自由,是特许状的最基本内容,特许状确认市民的身份自由,使中世纪英国城市市民的身份和地位得到了法律上的保证与认可。②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为市民提供个人的法律安全保证,反对任意的封建管辖权。③确认市民在城市中的土地自由使用权和所有权。……⑥确认城市享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⑦明确城市享有一定的政治和行政管理权。某些特许状,授予市民选举城市官员的权利。
——摘编自栾爽刘旺洪《论英国城市自治与近代宪政制度构建及对我国的启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代前中期苏州的民间组织承担的城市管理职能及其作用。(8分)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英国中世纪的城市自治与清代前中期苏州城市自治存在的差异。(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