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选题
二、材料阅读
——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近代史编下卷》
材料二
第二条 帝国依据本宪法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 第十一条 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 第十二条 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 联邦议会的主席职务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第二十条 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
——蒋相泽《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