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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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第一部《考试法》:“一、以国立或经立案之公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二、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三、有大学或专科学校毕业之同等学历,经检定考试及格者;四、确有专门学术技能或著作,经审查及格者;……。”
“以国文及党义为第一试,分科考试为第二试,及成绩审查为第三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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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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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考试机关——考试院正式成立。“所有公务员均需依法律,经考试院考选、铨叙,方得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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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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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考试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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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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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首届高等文官考试:依据《考试法》资格审查,应考人数2070人,其中女性20人。第一试的国文,不得用白话答题,党义不合格者不录取;第二试的分科考试有统计学、社会政策、国际公法、市政论、经济政策、外国文等12门。最终录用10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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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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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廉(时任行政院政务处处长)“尽管在考试院的督导下,实行着一种考试制度,但大小官职都不是通过这种制度来替补的,要有也只限于那些比较低微的职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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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编自《国民政府公报》李里峰《民国文官考试制度的运作成效》等
根据材料,结合所学,请简要评价南京国民政府第一届高等文官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