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选题
第一六七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为之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妇死后彼之娶妻,妻亦生有子女,如此后来父死时,诸子不应依母而分产。彼等应各取其母之嫁妆,而均分父之家产
第一六八条
倘自由民欲逐其子,而告法官云:“我将逐吾子”,如此法官应调查其事,如子未犯有足以剥夺其继承权之重大罪过,此父不得剥夺其继承权
第一七○条
倘自由民之配偶为之生有子女,其女奴亦为之生有子女,而父在世之日,称女奴所生之子女为“我之子女”,视之与配偶之子女同列,如此父死之后,配偶之子女与女奴之子女应均分父之家产
二、材料阅读
——摘编自李丽《试论明代的监察制度》
——摘编自刘晓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察制度发展历程、演进趋势及改革目标》
——摘编自珀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年)》
——摘编自任泽平《英美城镇化经验与中国城镇化趋势》
——摘编自许燕红《伦敦逆城市化发展“小而精”》
三、开放性试题
——摘编自刘志刚《从中西方文明差异看中华文明的内在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