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完成下列要求。(14分)
材料一
安史之乱后,藩镇取代州,成为地方财政管理权力的首位分配对象,节度使权力迅速扩大,不再遵守中央政府对税收统收统支之体制,从而侵夺中央的财权。针对地方势力分权的倾向及财政体系的混乱,中央政府不得不进行必要的财政税收政策调整。特别是在两税法施行后,将两税分成上供、留使、留州三部分,通过两税
“三分法
”的财政包于体制,抑制地方分权行为,以解决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问题。两税法颁行后,唐中央三令五申地要求藩镇遵守两税预算定额管理制度,藩镇不得额外加税,禁止藩镇减少上供额,严禁藩镇增征工商税和经商贸易营利。虽然中央政府也采取了两税法和两税三分定额管理等反危机措施,也曾取得成效。其结果不仅不能恢复旧制,相反却使其财政收支变得更加复杂、混乱,导致其原有的管理体制日趋瓦解。
——摘编自陈丽、郑学檬《中晚唐时期中央财政地方化倾向探析》
材料二
元代财政收入分为中央和地方,各占70%和30%,虽然这一比例最初是关于岁钞的,金、银、粮等实物不包括在内,但大体可以表现出元代中央与地方赋税分配的比例关系。除上供京师的岁钞二百八十万锭以外,其他由
“各省备用
”,而未提路府州县,因而中央与地方的财赋分配是在朝廷与行省之间进行,地方留用财赋的支配权,主要由行省掌握。行省除了执行上供中央与地方留用七三分成的比例和严格控制路府州县的财赋支用,还有义务遵照中央的命令额外提供钱谷,以弥补中央财政支出的不足。在收入方面,路及直隶州(府)需要把所征收的财赋先送往行省,并由行省储藏或转运上供朝廷。在此过程中,行省代表中央集中各路州的财赋于行省治所,是元代中央与地方财赋分配的关键。
——摘编自管汉晖《秦汉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财政分权的历史渊源回溯》 (1)根据材料一,概括安史之乱后唐政府财政体系混乱的表现,并指出两税法改革
“也曾取得成效
”的含义。(8分)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元代中央和地方赋税分配体制的历史作用。(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