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3年 废除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贸易独占权,任何英商可自由进入印度市场。
1832年 进行第一次议会改革,将选举权从身份资格转向财产资格。
1846年 废除《谷物法》,取消农业进口保护性关税。
1848年 通过《公共卫生法》,针对贫民窟导致的流行性疾病,要求地方卫生委员会必须提供新鲜水并负责处理污水,改善居住环境等。
1849年 废除《航海条例》,开放沿海贸易。
1867年 进行第二次议会改革,进一步降低选民财产资格。
1884年 进行第三次议会改革,实行无记名投票,取消议员的财产资格限制。
1900年 通过新的《工人阶级住房法》,授权地方政府拆除贫民窟区域中的建筑,建造和修缮下水道,提供供水等配套措施,建造工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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