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1分)
材料
以下为中美关系史上围绕最惠国待遇问题进行的三次缔约谈判的条约文本(节选):
合众国来中国贸易之民人所纳出口、入口货物之税饷,俱照现定例册,不得多于各国……如另有利益及于各国,合众国民人应一体均沾,用昭平允。
——《中美五口通商章程》,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望厦 缔约此方之国民,在缔约彼方领土全境内,应许其不受干涉,从事并经营依法组成之官厅所施行之法律规章所不禁止之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缔约双方之国民……其所享受之待遇,无论如何,不得低于所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之待遇。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四日,南京 缔约双方对来自或输出至对方的产品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对上述产品相互给予对来自或输出至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同类产品在下列方面所给予的各种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向对方的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提供的待遇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或地区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1979年7月7日,北京 结合历史背景,从中美关系演变的角度解读上述材料。(1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