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4年《新济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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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了由教区征集济贫税赈济穷人的“斯宾汉姆兰制度”,设立“劳动院”。设立专门机构解决地方贫民救济问题,实行教区联合,改组地方机构,通过中央政府的济贫法,官员加强地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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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5年《市镇自治机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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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取消200多个陈旧过时的市镇自治团体,设立100多个有权选举议会的市镇。规定所有市镇自治机构的人员均应投票选举;地方政府可制定必要法规;裭夺地方教会的行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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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8年《公众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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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各地改善卫生条件,地方卫生管理机构纷纷建立。1856年,政府授权各郡组建警察队伍。允准地方机构检查食品饮料、建立公益设施、发放酒店饭馆和屠宰店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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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0年《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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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和民间经管的教育事务移交地方政府。各地选举教育局,管理和募资举办学校;一些自治市或教区联合组成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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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8年《地方政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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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建立了62个郡(其中52个与原来的郡区划相同,其余是重新设立和划分的新郡),61个人口在50000名以上的郡级自治市和伦敦郡。3种行政区政府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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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4年《地方政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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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在全国62个郡议会管辖的区域建立了535个市区议会、472个乡村区议会和270个人口在50000人以下的非郡级自治市议会。乡村区议会下分为若干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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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年《伦敦政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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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在1888年建立的伦敦郡区内,重新组建了28个自治市议会和一个伦敦城,取代原有的38个教区委员会和区议会。至此,建立全国统一的地方行政区划和自治性管理体系的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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