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4分)
材料一
秦汉之际,作为治国理念的各派思想可以概括为,经由
“一断于法
”变为
“崇尚黄老
”再变为
“独尊儒术
”三个发展阶段。汉代对法律的改革集中体现为
“春秋决狱
”,而不是对法律制度本身进行修正。一方面,汉初的刑罚制度改革表现出较为鲜明的轻刑主义倾向;另一方面,
“春秋决狱
”以
“原心定罪
”为原则,在法条不周或人情与法条产生冲突的情况下,直接以儒家经典作为审判依据,或依据儒家经典所倡导的精神对犯罪者施以相应刑罚。由于秦汉之际的
“法治
”继受关系,
“春秋决狱
”最初的前提条件是法无明文或疑狱,但后来很快发展成为司法的时尚,以至于制定法被虚置。
——摘编自张拥军《骤变与渐变:秦汉之际的法律儒家化》
材料二
明太祖重视总结历代法制的经验,他命人制定的《大明律》是
“准唐之旧而增损之
”,按六部体制分成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加上卷首的名例律,共七篇460条,在内容上不仅有唐宋令中已有的吏治、礼仪等规定,在刑令部分则规定了诸多刑事处罚的原则,如
“十恶
”、
“八议
”、
“刑具
”、
“留存养亲
”等。明太祖认为自己制定的常法可保子孙统治无忧,作出
“一字不可改易
”的祖训,并规定常法之外的例则可随时势变化而调整,是为
“权宜之法
”。作为补充,明太祖还根据
“刑乱国用重典
”的思想,亲自编订《大诰》四编,其中汇编了以酷刑惩治官民过犯的案例,以及各种峻令和训诫。此外,他还下令将《大诰》作为国子监学和科举考试的内容。
——摘编自李贵连、程晶《从令到例:论明代律例法律体系的生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汉代法律与秦代法律不同的原因。(4分)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初法律制度改革的突出特征并说明其积极影响。(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