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查有包稻一种,闽中为番豆,种植不难,收获亦易,……夏间成熟,取以为米、为面、为酒,无所不可,谷壳喂猪。……某前在楚北曾令民广种,获利甚溥,某于到任之初,即行劝令试种,现已成熟,梗大实密,已有成效,现在饬令各县广行劝谕,劝民种植。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福建福宁知府李拔《请种包谷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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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嘉庆六年(1801年)浙江一些地方官府提出“浙江各山邑,旧有外省游民,搭棚开垦,种植苞芦、青、番薯诸物,以致流民日聚,棚厂满山相望。山顶沙石乘雨而下淤塞法沟,争端滋起,大为禾稼之害。且户口庞杂,莫可究讦,往往因有山绅士居民贪其租利,容匿不法,至是为严立规条:……禁种苞芦”。
——摘编自《清史资料》第七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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